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五章 促进措施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参加从事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卫生医疗等人员的职业保护,给予补助和津贴;对因工作致病、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保障救治、康复、抚恤等费用和待遇;对在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