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服务人口、社会需求和承担的功能任务等情况,按照规定和标准设置公共卫生服务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才招录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管理模式。强化疫情防控技能培训,储备充实基层公共卫生队伍。

医学类院校应当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需要,优化专业和课程设置,加强公共卫生人才培养。

鼓励和支持医学类院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参与公共卫生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