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第四章 医疗救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医疗感染控制体系建设,按要求配备专(兼)职医院感染管理人员,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