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预先保护期内损坏、擅自迁移、拆除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