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追究该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