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