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综合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拓展多元化金融服务,加大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农业科技攻关、富民产业发展壮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强化农户小额信贷金融支持,开发适合农民创业就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发展的信贷产品。

支持利用土地经营权、农机具、大棚设施、活体畜禽等依法开展抵押质押融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