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章 保障措施第六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按照规定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