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动通过土地入股、股份合作、组建联合体等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发展规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完善农业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农民提供生产托管、技术指导、病虫害防治、冷链储运、分拣包装等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