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完善民主决策、规范运行、风险防范、监督考核等机制,支持探索资源发包、房屋租赁、物业出租、中介服务、资产参股等方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市场化运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财政投入的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