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应当严格保护耕地,加强耕地用途管制,采取措施防止闲置、荒芜耕地和耕地盐碱化,加强盐碱地等耕地后备资源综合改造利用;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灌溉耕地高效节水农业工程建设,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并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长效管护机制。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