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女会员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应当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乡镇、街道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具备条件的可以根据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总工会。开发区(园区)根据需要建立相应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的产业工会。
企业较多的村和社区,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