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工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