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适应用人单位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