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招聘、使用辅警的;

(二)未确定或者未履行辅警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领导责任以及带辅人民警察监督管理辅警的直接责任,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因疏于管理或者管理不当造成辅警队伍混乱、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