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与四川省同级有关部门和泸沽湖管理机构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统一处罚裁量基准,协同开展泸沽湖执法监督检查,完善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预防、查处违法行为。
省、市、县司法机关应当与四川省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建立健全泸沽湖流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一体化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