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县、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泸沽湖保护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以签订合作保护协议、设置生态管护、生态监测岗位等方式,保护泸沽湖流域自然资源,参与社区治理和乡村振兴,探索公益治理、社区治理、共同治理等保护方式。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