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旅游观光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不得对泸沽湖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