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沽湖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六条有效旅游观光项目应当符合泸沽湖保护相关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不得对泸沽湖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造成不良影响。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