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单独投放、分类存放、密闭存储餐厨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二)使用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设施;

(四)保持收集容器、设施完好、封闭、整洁;

(五)每日按时在指定的接收点分类交付餐厨垃圾;

(六)将餐厨垃圾交付给依照本规定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收运,不得交付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运。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