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单位在禁止吸烟场所未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未对吸烟者进行劝阻的或者违规放置吸烟器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