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规划和措施;

(二)落实国家和本省爱国卫生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爱国卫生监督,开展爱国卫生检查,巩固和发展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

(三)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和应急工作;

(四)负责普及爱国卫生知识、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协调全面健康教育工作;

(五)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及相关科学研究;

(六)协调推进健康城市和健康村(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家庭等建设,推进健康影响评估工作,并组织开展相关评价评估;

(七)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改厕等工作,加大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力度;

(八)对有关违反爱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九)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爱国卫生工作;

(十)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