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依法将有关管理权限下放或者委托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行使。不宜下放或者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在三亚中央商务区设立驻区机构。

省人民政府和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机构、三亚中央商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在三亚中央商务区的管理权限,依法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在责任清单中明确相应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