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另设其他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约束性指标。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其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编制机关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