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数据采集、处理、集成、分析、应用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开展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评价,对本行政区域土地保护、开发和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统一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