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