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