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宅基地管理职责的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面积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