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且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年限内有偿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统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具体条件、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