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占用土地的,必须经依法批准。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除外。

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