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按照协议约定退出土地或者迁出房屋,经催告后仍不退出或者迁出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退出土地或者迁出房屋的书面决定。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该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退出土地或者迁出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退出土地或者迁出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