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项目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