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粮收益保障机制,及时足额发放种粮补贴资金,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种植粮食的积极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激励机制和粮食生产激励机制,对耕地保护和粮食生产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