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开展地籍调查工作,查清土地权属、坐落、界址、面积等,设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健全地籍档案、地籍数据库。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