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规划作为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规划应当为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村村民住宅、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预留合理的用地空间,统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布局和用途,依法控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模。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提供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设计、村容村貌提升等方面的技术指引,指导村庄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与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衔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