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处理走私货物、物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的;

(三)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