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包庇、纵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违法行为的;(二)违法处理走私货物、物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的;(三)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