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未构成走私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和专门用于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