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