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查缉第二十七条有效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海事、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查缉建造、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实施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经营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