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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查缉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执法单位对案件移送或者行政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市打击走私领导机构办公室协调;无法协调一致的,报市打击走私领导机构确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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