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十五条有效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过海关监管区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监管;商务(口岸)部门应当协调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加强口岸管理区域的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构建环口岸管理区域陆面反走私防线。海关、海警、公安机关、海事、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海上、内河等区域的巡查,构建水上反走私防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