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走私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在辖区内口岸、港口、码头、堤岸以及其他走私易发区域设置视频监控、反走私宣传栏、警示牌、物理防护等设施,并落实监管责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