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地方性法规的要求。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