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