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Chapter 2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17In force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Article 1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