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网格由乡镇(街道)网格化工作机构按照人口规模适度、服务管理方便、资源配置有效、功能相对齐全、边界清晰的原则划分,按照自治区编码规则统一编码,经县(区)网格化工作机构批准,报市网格化工作机构备案。

网格划定后确需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在网格内,按照邻里守望、便于服务管理的原则划分若干联户单位。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