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免费道路车行道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将该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停放,并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申领。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