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记录机动车出入信息或者未妥善保管机动车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向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上传停车泊位实时变化等相关信息的。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