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第四章 道路停车泊位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评估调整、撤除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