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应当承担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实施家庭教育。

鼓励外出务工的父母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者一方留家照料。

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