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依法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