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完成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对有辍学迹象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家访,并通知其父母或者被委托照护人配合做好思想教育;对辍学的农村留守儿童登记建档并劝返复学;劝返无效的,书面报告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地方法规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